概述
德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94年10月25日頒布,2013年10月19日修訂的《商標法》。由德國專利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德語。商標權利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德國是《新加坡條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WIPO公約》《商標法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和歐盟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歐盟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德國官方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德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識、顏色組合、聲音、氣味等。
若申請人非德國居住的,須委托當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德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德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申請遞交后1個月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的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上班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后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核準發證后,將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正式注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德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6-9個月;如中途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
其他
德國《商標法》第26條對商標常見的使用情況也做出了具體規定:(1)在以“使用”聲明或維持注冊商標權力時,商標應對注冊的商標/服務上有真實使用,不可抗力除外;(2)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他人的使用視作實際使用;(3)若實際使用商標與注冊商標不一致時,未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視為注冊商標由實際使用;(4)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了注冊商標,即使該產品僅用于出口目的,該使用也視為在該國的實際使用;(5)在證明注冊后5年內已有使用時,若該注冊商標由異議歷史的,截止日則應調整為自異議裁定之日起5年。
德國商標注冊時不對“相對理由”進行審查,即官方不會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主動駁回,因此商標很容易通過初審并予以公告,這就需要權利人即使在申請注冊成功后還需要持續關注,進行檢測,即使進行異議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此外,德國商標注冊時會先頒發注冊證再公告,若在公告期內被異議掉,即使已拿到注冊證書商標也不能生效。
商標維護:
德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另外還有6個月的恢復期;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德國《商標法》第三章下述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50條:違反本法“絕對理由”規定的;
2、《商標法》第51條:違反本法“相對理由”規定的;
3、《商標法》第49條: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氪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年左右。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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