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莫桑比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16年3月30日修訂生效的《工業產權法》。由莫桑比克工業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葡萄牙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莫桑比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莫桑比克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氪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莫桑比克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莫桑比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形、顏色、字母等。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葡萄牙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莫桑比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2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1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主要理由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莫桑比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2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大大延長。
其他
商標權利人需在商標注冊之日起每5年提交使用宣誓,若是辦理宣戰的可以不用再同時提交使用宣誓。若在法定時間內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均可對該注冊商標提出的撤銷申請將得到官方的直接支持。同時,即使注冊后沒有第三方申請撤銷,雖然在注冊簿重保持著已注冊的狀態,但無法阻止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相當于失效,也無法有效維權。但是,該國比較特殊,若是權利人未能在法定時限內提交使用證據,只要在被他人申請撤銷前能主動提供有效使用證據的,商標權利則可予以恢復,可以對抗他人的在后申請、不適用撤銷申請和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維護:
莫桑比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莫桑比克《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莫桑比克法院或商標注冊處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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