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利比亞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56年8月11日頒布的《商標法》,2010年修訂。由利比亞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阿根廷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利比亞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日內瓦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利比亞采用尼斯分類第8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第33類和第32類含酒精商品、第29類的豬肉制品及第28類的圣誕樹及其相關商品不得注冊,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利比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具有區別性的名字、簽名、文字、字母、數字、圖畫、標志、有票、印章、圖形等。
若申請人非利比亞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原件,需認證;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利比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個月左右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
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6、標語商標缺乏原創性。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順利的情況下,利比亞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8-24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可能延長至4-5年。
其他
若利比亞商標被撤銷或無效的,自其被撤銷或無效之日起3年內,他人不得在同種商品上申請注冊該商標。
商標維護:
利比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利比亞《商標法》下述兩個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20條: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2、《商標法》第31條:(1)違反本法規定的;(2)申請商標已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可申請無效。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利比亞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5-6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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