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泰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16年7月28日生效實施的《商標法》。由泰國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泰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新加坡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泰國是《TRIPS協定》《WIPO公約》《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泰國于2017年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泰國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泰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識、顏色組合、標語、聲音等,顏色組合在申請時需要滿足特定的要求。
若申請人非泰國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需公證);
5、若生命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馬來語翻譯件,翻譯件還需經該國有翻譯資質的專業譯員簽字確認。
申請注冊泰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泰國商標局會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1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具有描述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馳名商標;
5、惡意注冊;
6、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7、通用名稱;
8、地理標識;
9、未經授權使用的標志、徽章。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教誨被核準注冊。順利的情況下,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目前需要2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有所延長。
其他
在辦理轉讓時,要對轉讓協議進行公證:新修訂的《商標法》廢除了以前要求申請人辦理“關聯商標”的做法。
商標維護:
泰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前90天內可以辦理續展,根據新《商標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馬來西亞《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需向商標委員會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2-3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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