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秘魯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0難12月1日生效的《安第斯共同體委員會第486號決議》和2009年2月1日《第1075號法令》。由秘魯工業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阿根廷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秘魯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 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秘魯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秘魯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字母、顏色、三維標志等。
若申請人非秘魯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西班牙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秘魯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公告-審查-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2周受理,業產權局會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審查通過后會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未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或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商標具有欺騙性;
5、商標具有描述性;
6、馳名商標;
7、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其他
秘魯采用公告前置程序,即先公告供第三方異議,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即使順利通過異議程序也并不代表商標一定能夠注冊成功,這與國內區別較大。
商標維護:
秘魯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秘魯《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氪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秘魯商標局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2-3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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