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日本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59年4月13日頒布、2015年4月1日修訂的《商標法》。由日本特許廳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日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韓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若是該國的馳名商標,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日本是《里斯本條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WIPO公約》《商標法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獨申請”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日本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韓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識、顏色組合、標語、聲音、全息圖、動態圖。
若申請人非日本居住的,可直接通過日本特許廳網站申請,但必須提供一個當國通信地址。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一個類的商品/服務在當國所占群主不能等于或超過22個,否則需提供實際使用證據或意向使用說明書);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日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日本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申請遞交后3天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后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獲證后,將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正式 注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日本商標注冊目前需要6-8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可能耗時1-2年。
其他
日本采用先核準注冊再公告異議的流程,與國內區別較大,在拿到注冊證后還要密切關注商標在異議期的動向;若在公告期內被異議掉,即使一拿到注冊證書商標也不能生效。
商標維護:
日本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日本《商標法》下述兩個條款提出:
《商標法》第46條:(1)違反本法規定的;(2)申請商標時已告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可申請無效。
《商標法》第50條: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日本特許廳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發票 | 市場調查結果 | 產品目錄 | 報價單 | 基于互聯網的使用 |
營業額證據 | 持續維護的網 | 包裝、裝潢 | 書面聲明 | 標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