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韓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49年頒布、2016年 2月29日修訂的《商標法》。由韓國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韓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韓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諾手該國的馳名商標,即使未注冊也能受到保護。
韓國是《巴黎公約》《商標法條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獨申請”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韓國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韓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聲音、氣味等。
若申請人非韓國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項目;
3、委托書;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韓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韓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將發出補正通知書;
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主要理由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商標為地理名稱;
6、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韓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0-12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可能會耗時2年以上。
其他
1、異議前置程序
在審查員對商標申請審查結束之前,任何人可向審查員提交第三方審查意見,類似于異議申請,主要用于阻止該商標注冊。如果審查員認可第三方提交的信息,將對申請商標下發駁回通知,申請人需針對該駁回理由進行答復。但是該第三方審查意見只是參考信息,審查員沒有義務考慮該信息。然而,這是在商標公告之前組織它注冊的有效方法。提交該審查意見不影響公告后的異議程序。
2、修訂后的韓國《商標法》刪除了以下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之日起1年內,對他人提交的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商標維護:
韓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韓國《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119條第1款第3項: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2、《商標法》第112條第一款,以下列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的,需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提出:
(1)包含著名人士的姓名、名稱、商號、肖像、簽名、印章、雅號、藝名、筆名、或簡稱的商標。
(2)與在先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與消費者明顯已知的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4)在與世貿組織成員國內的葡萄酒和烈酒產地的地理標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將含有地址的商標使用在葡萄酒和烈酒商品上。
3、以下列理由提出撤銷申請的,可自商標注冊后任意時間提出:
(1)《商標法》第119條第一款第1項:商標權利人的不當使用;
(2)《商標法》第34條第1款和第21項: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被其經銷商或代理人惡意搶注。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韓國特許審判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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