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國臺灣現行商標相關規定主要基于2016年11月30日修訂、2016年12月15日生效的“商標法”。由中國臺灣行政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中文。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中國臺灣地區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對中國大陸申請人來說,中國臺灣地區商標注冊要單獨申請。
商標申請
目前,中國臺灣經濟部只會財產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但該地區有自己的分類群組合商品,可接受一表多類申請。中國臺灣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全像圖、聲音、氣味、觸覺等。
若申請人非中國臺灣居住的,須委托本地區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簽字蓋章);
5、若生命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中國臺灣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審查-核準-發證-公告。申請遞交后2周左右受理。智慧財產局先進性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將發出補正通知書;若符合規定,審查員將對商品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后就會發出核準通知并要求申請人繳納注冊費,若按期繳納注冊費,則會頒發注冊證,同時會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其他
中國臺灣地區采用先核準注冊發證再公告異議的流程,與大陸區別較大,在拿到注冊證后還要密切關注商標在異議期的動向;若在公告期內被異議掉,即使已拿到注冊證書商標也不能生效。
商標維護:
中國香港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撤銷/廢止申請,一般可根據中國填完商標相關規定下述兩個條款提出:
1、依據商標相關規定第五十七條提撤銷:違反商標相關規定是第29條、第30條、第65條;
2、依據商標相關規定第六十三條提廢止:
(1)自行變換商標,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2)無正當理由,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地區實際使用;
(3)違反商標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
(4)成為通用名稱或形狀;
(5)商標實際使用可能導致公眾對商標/服務的性質、品質和產地產生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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