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瑞士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92年8月28日頒布、2011年7月11日修訂的《關于商標和地理標志保護法》。由瑞士聯邦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德語、法語、意大利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瑞士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瑞士是《新加坡條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WIPO公約》《商標法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瑞士官方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瑞士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識、顏色組合、聲音等。
若申請人非瑞士居住的,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翻譯件;
申請注冊瑞士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核準發證后,將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正式注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瑞士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2個月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
其他
瑞士《商標法》第11條對商標常見的使用情況也作出了具體規定:(1)在以“使用”聲明或維持注冊商標權利時,商標應在注冊的商品/服務上有真實使用,不可抗力除外;(2)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他人的使用視作實際使用;(3)若實際使用商標與注冊商標不一致時,未改變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視為注冊商標由實際使用。
瑞士商標注冊時不對“相對理由”進行審查,即官方不會以申請商標與在商標構成近似而主動駁回,因此商標很容易通過初審并予以公告,這就需要權利人即使在申請注冊成功后還需要持續關注,進行檢車,即使進行異議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此外,瑞士商標注冊時會先頒發注冊證再公告,若在公告期內被異議掉,即使已拿到注冊證書商標也不能生效。
商標維護:
瑞士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商標法規第三章下述內容提出:
1、違反本法“絕對理由”規定的;
2、違反本法“相對理由”規定的;
3、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商標局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年左右。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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