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湯加位于太平洋西南部,由170多個島嶼組成。湯加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34年11月9日頒布的《知識產權法》。由湯加商務和勞工部注冊和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湯加語、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湯加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則。
湯加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站位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湯加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湯加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等。
若申請人非湯加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生命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湯加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3-4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期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湯加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2年;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試講可能會延長至3年左右。
其他
無
商標維護:
湯加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30(2)條:違反本法規定的;申請商標時已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
2、《商標法》第30(4)條: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審查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湯加注冊和知識產權局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行政程序一般需耗時2-3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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