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92年7月1日第92-597號《知識產權法典》。由法國工業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法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法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法國是《TRIPS協定》《日內瓦公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法國為《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和歐盟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歐盟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法國工業產權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法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數字、徽章、圖形、顏色、立體形狀、聲音、氣味等。
在法國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自然人或法人,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法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審查(絕對理由)-公告-核準發證。申請提交后3-5個工作日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期2個月內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取法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正式注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法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6個月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其他
在法國獲準注冊的商標可在科西嘉島(Corsica)以及下列屬地獲得保護:瓜德羅普島(Guadeloupe)、馬提尼克(Martinique)、法屬圭亞那(French Guyana)、留尼汪島(Reunion)、馬約特島(Mayotte)、新喀里多利亞(New Caledonia)、圣巴托洛繆島(Saint-Barthelemy)、法屬圣馬丁(the French part of Saint-Martin)、圣皮埃爾和密克隆(St.Pierre and Miquelon)、瓦利斯群島和富圖納群島(Wallis and Futuna)、法屬南半球及南極領地(the French Southern and Antarctic Lands)
法國商標注冊時不對“相對理由”進行審查,即官方不會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主動駁回,因此商標很容易通過初審并予以公告,這就需要權利人即使在申請注冊成功后還需要持續關注,進行檢測,及時進行異議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商標維護:
法國商標注冊后十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目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1992年7月1日第92-597號《知識產權法典》第四章之第L.714-3條至L.714-6條提出撤銷/無效申請。撤銷/無效的主要理由有:
(1)違反本法規定(缺乏顯著性、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德等);
(2)違反在先權利(包括:在先注冊商標,馳名商標,公司名冊或企業名冊,受保護的原產地名冊,著作權,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圈,第三人的人身權,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等);
(3)無正當理由連續5年沒用在注冊時指定的商品/服務上實際使用圖標;
(4)在商業中成為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5)引人誤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法國工業產權局提出,一般需耗時1年半到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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