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馬德里國際注冊是指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除了分別向各國商標主觀機關申請注冊這一途徑外,還可根據《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國際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由各馬德里聯盟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統一管理。
成員國
截止2018年6月,馬德里聯盟工友101個締約方。其中純議定書締約方有49個:安提瓜和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文萊、波內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博茲瓦納、哥倫比亞、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英國、格魯吉亞、加納、岡比亞、希臘、愛爾蘭、冰島、日本、韓國、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瑞典、新加坡、土庫曼斯坦、土耳其、美國、烏茲別克斯坦、贊比亞、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庫拉索、圣馬丁、菲律賓、新西蘭、墨西哥、敘利亞、以色列、印度、盧旺達、突尼斯、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津巴布韋、柬埔寨、老撾、泰國、印度尼西亞、阿富汗。
同屬協定和議定書締約方有52個:中國、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保加利亞、不丹、比荷盧、白俄羅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國、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朝鮮、列支敦士登、萊索托、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黑山、前南斯拉夫馬其頓、蒙古國、莫桑比克、納米比亞、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俄羅斯聯邦、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馬力諾、斯威士蘭、烏克蘭、越南、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埃及、利比里亞、蘇丹、哈薩克斯坦、塔吉克斯坦、阿爾及利亞。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優缺點:
1、優點:(1)手續簡便:僅通過提交一份申請,可指定在多個國家請求注冊保護;(2)費用較低:如順利注冊,國際注冊費用遠低于分別到每個國家注冊的費用;(3)時間預期確定:從國際通知日起,若被制定過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馬德里協定》為12個月,依照《馬德里議定書》為18個月)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大部分情況下該商標將在該制定過自動得到保護(部分國家基于異議的駁回會晚于18個月);(4)便于管理:一份申請一個國際注冊號,一個到期日。后續需要進行變更、轉讓、續展、刪減、注銷的,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請、繳納一次費用即可。還可以在不改變國際商標注冊后(即申請數量)的情況下,利用“后期指定”的方式擴大地域保護范圍。
2、缺點:(1)注冊國家的局限性: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目前只有101個,加拿大、南美等多數國家目前還不是成員國,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2)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國際商標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注冊為基礎,并且指定保護商品/服務不能超過國內基礎的范圍。(3)沒有統一的注冊證書:國際局限形式審查通過后頒發國際注冊證(也稱國際注冊證明),但此階段商標還未經過各指定保護過主管局審查授權,故不能等同于通常所說的注冊證,效力僅相當于“受理通知”;同時由于其版面設計簡單、物管費鮮章,且隨著WIPO電子文檔的普及,往往很容易引起申請人誤以為其不是官方正式文件。(4)審查標準多樣性導致駁回:由于馬德里申請需要國內申請/注冊基礎,申請人基于國內已受理或注冊的商標進行國際申請后,由于各指定保護國審查標準的多樣性易導致駁回,如各國商品描述要求不一致問題,商標描述要求不一致問題(主要是包含漢字的商標),近似判斷標準不一致問題等;(5)注冊權利的不穩定性:由于國際注冊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5年后才能與原屬國的注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注冊在5年內被撤銷,國際注冊也將隨之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為“中心打擊原則”;但從實踐經驗來看,整體上來說,因為“中心打擊”原則失效的國際注冊比例較低。
商標申請:
1、申請條件:(1)申請人為我國的公民、在我國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營業場所;(2)在我國有在先申請或注冊的商標,即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已受理或已注冊),以商標局系統數據為準;
2、辦理途徑:(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2)申請人可自行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3、要求:申請人名義、地址和商標圖樣必須和基礎申請/注冊一致;商品/服務小于等于基礎申請/注冊的范圍(不得超出);
4、所需材料:(1)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中文及英文書式;(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居住證明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3)代理委托書,需簽字蓋章原件;(4)商標圖樣;(5)制定美國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5、馬德里商標申請流程:申請人/代理機構提交申請→中國商標局受理(頒發通知)→WIPO國際局受理(頒發國際注冊證明、公告)→指定國主管機關審查→公告(有些國際不再單獨公告)→頒發核準保護通知。
6、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期10年有效,可體檢6個月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
7.注意事項:(1)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申請人不能通過商標局辦理馬德里申請,中國臺灣地區的申請人可通過商標局辦理;(2)不能同時制定以色列和敘利亞,否則敘利亞會因為以色列的問題被駁回(政治、宗教問題);(3)基礎申請/注冊正在辦理轉讓或變更的,過內提交轉讓/變更申請后,才能以受讓人或變更后的名義/地址提交申請;(4)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關于簡化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材料和手續的通知》,自2017年8月23日期,提交馬德里申請時,可不再提交如下材料:A、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B、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如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后續業務的,無須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C、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無須再提交英文名稱證明;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本國法院提出。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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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證據 | 持續維護的網 | 包裝、裝潢 | 書面聲明 | 標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