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津巴布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標法》,2001年修訂。由津巴布韋專利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津巴布韋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
津巴布韋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津巴布韋采用尼斯分類第8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津巴布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形、字母、數字、顏色等。
若申請人非津巴布韋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英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津巴布韋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個月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津巴布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2-18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大大延長。
其他
無
商標維護:
津巴布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3年;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津巴布韋《商標法》下述條款提出:
1、違反《商標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商標注冊處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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