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突尼斯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1年4月27日頒布的《第2001-36號法:關于商標與貿易服務的保護》。由突尼斯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突尼斯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突尼斯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TRIPS協定》《尼斯協定》《維也納協定》《內羅畢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突尼斯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突尼斯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畫、字母、數字、標語、商業外觀/裝潢等。
若申請人非突尼斯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需簽字并郵寄原件;
5、若生命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突尼斯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3-4天左右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突尼斯商標注冊不能申請加快審查。
審查通過后就會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商標缺乏顯著性;
2、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3、惡意注冊;
4、標語商標缺乏原創性。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即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順利的情況下,突尼斯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年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可能延長至2年左右。
其他
無
商標維護:
突尼斯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突尼斯《商標法》下述三個條款提出:
1、根據《商標法》第15條:申請做商標時已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可申請無效。
2、根據《商標法》第33條:違反本法規定的,可申請無效;
3、根據《商標法》第34條: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人和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突尼斯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2-3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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