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加拿大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85年頒布的《商標法》。由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加拿大商標注冊采用“使用在先”原則。
加拿大是《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美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既不是《馬德里協定書》成員國,也不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只可以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加拿大商標申請尚未正式采用國際通用的尼斯分類商品和服務描述,但目前新申請可以按尼斯分類的類別提交,一份申請可包含多個類別。加拿大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標語、動態圖、聲音等。若申請人非加拿大居住的,可直接向加拿大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但需一個當國的通訊地址。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申請基礎(意向使用、實際使用、在加拿大當國馳名或其他國家注冊和實際使用); 意向使用,在提交商標申請后,獲取商標注冊證錢需提交申請人簽字的使用宣誓書; 實際使用,在提交商標申請的同時,需說明在加拿大首次使用的時間; 在加拿大馳名,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及日期; 在其他國際注冊和實際使用,需提交該國商標受理通知書或注冊證復印件。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加拿大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的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期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或擁有在先的未注冊商標在加拿大有在先使用等;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正式注冊成功。順利的情況下,美國商標注冊目前需要1年半左右;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延長至2-3年。
其他
由于加拿大不是采用國際通用的尼斯分類,沒有固定的分類表,所以商品或服務描述的要求與國內的完全不同,需要盡可能地對商品或服務進行具體描述。一般應盡量采用商業中的通用術語,對于寬泛商品應具體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質等特征。此外,在商品描述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模糊次元,如“and the like”“and similar goods”“in the nature of”“such as”“including”“comprising”“related to”“related wares”“containing”“etc.”“featuring”,而使用確切的詞語“Namely”“Consistint of”“Specihcally”;對于“醫藥商品”,應具體說明藥品名,或治療的疾病名稱;“零售服務”可以在加拿大注冊,但需具體說明銷售的商品。
另外,加拿大《商標法》修改草案已進入尾聲,預計2019年能夠正式實施新《商標法》。
商標維護:
加拿大商標注冊后15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任何時候均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期為15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下述條款提出:
1、《商標法》第45條: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2、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商標是已知或應知有他人權利在先的。
商標無效/撤銷申請可向加拿大法院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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