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澳大利亞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95年10月17日頒布,2015年2月15日修訂的《商標法》。由澳大利亞知識產權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澳大利亞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澳大利亞是《巴黎公約》《商標法新加坡跳躍》《WIPO公約》《尼斯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跳躍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澳大利亞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澳大利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標語、顏色組合、氣味、聲音、全息圖、動態圖等。
若申請人非澳大利亞居住的,可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也可直接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但須提供一個澳大利亞當地地址。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的國家,申請號及申請日;若在審查過程中有在先商標,審查員會要求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英語翻譯件。
申請注冊澳大利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1周左右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其他
美國商標注冊后,注冊人應于注冊后第6年屆滿前1年內(即商標注冊后的第5-6年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聲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0天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用并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自注冊公布之日起第6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另外,注冊商標持有人提交續展申請時,還需要提供使用聲明,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使用該商標是基于特別事由,并且這種未使用并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3月21日起,美國專利商標局開始執行在續展申請時對繼續使用聲明進行嚴格審查的永久程序。根據這項新程序,注冊商標在提交第8條(單國注冊)或第71條(馬德里注冊指定美國)的使用聲明時,若類上注冊的產品/服務項目超過一個,約10%的商標將被要求提供在額外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明。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需要提交額外的材料以證明該商標一直使用在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務上,而不只是在某一項商品、服務上。這一要求將會以審查意見的形式發送到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可在答復通知發出日起6個月內答復。如果商標所有人不能提供額外的商品、服務的使用證據,相應的已注冊商品或服務項目將會被官方刪除。如果商標注冊人不答復官方審查意見,整個商標注冊將會被專利商標局依法撒銷。
商標維護:
美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美國商標下證后,每 5-6 年需進行一次使用宣誓,否則商標會提前無效。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1946年7月5日生效的《商標法》第1064條規定提出。撤銷的理由有:
1、違反《商標法》有關注冊商標的規定;
2、注冊是以欺騙性手段獲得;
3、注冊商標成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4、注冊入使用注冊商標時,或在他人經注冊人允許使用商標時,虛假地表示了該注冊商標使用或與其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5、無正當理由,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該國實際使用;
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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