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西班牙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1年12月7日第17/2001號《商標法》,2011年3月4日第2/2001號法予以修訂。由西班牙專利商標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瑞士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但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西班牙是《TRIPS協定》《日內瓦公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內羅畢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法國為《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和歐盟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歐盟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西班牙專利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西班牙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組合、立體形狀、聲音等。
在西班牙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而自然人或法人,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原件;
5、若生命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西班牙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審查(絕對理由)-公告-核準發證。申請遞交后3-5個工作日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則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員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其他
在西班牙獲準注冊的 商標科在巴利阿里群島(the Balearic lslands)、加那利群島(the Canary lslands)、位于北非的休達自治市和梅利利亞自治市(the territories of Ceuta and Melilla in Northern Africa)等西班牙屬地獲得保護。
西班牙商標注冊時不對“相對理由”進行審查,即官方不會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主動駁回,因此商標很容易通過初審并予以公告,這就需要權利人即使在申請注冊成功后還需要持續關注,進行檢車,即使進行異議維權以保護自己的商標權。
商標維護:
西班牙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期為10年。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2001年12月7日西班牙《商標法》第51條及第52條的固定向法院提出。撤銷的理由有:
1、違反本法規定的;
2、惡意搶注;
3、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3、無正當理由,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該國實際使用的。
商標撤銷/無效申請可向商標局提出,在現行審查條件下,一般需耗時1-2年。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發票 | 市場調查結果 | 產品目錄 | 報價單 | 基于互聯網的使用 |
營業額證據 | 持續維護的網 | 包裝、裝潢 | 書面聲明 | 標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