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比荷盧經濟聯盟是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于1946年建立的經濟集團;1962年3月19日,比荷盧經濟聯盟在布魯塞爾簽訂《比荷盧經濟聯盟商標公約》,該公約自1966年7月1日生效。根據該公約,商標注冊后在這三個國家同時生效,不需要在三個國家分別申請注冊,也不存在“單國注冊”的方式。
美國是《TRPS協定》《日內瓦公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美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既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商標申請
目前,美國專利商標局采用尼斯分類,但是其商品或服務項目往往比尼斯分類中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要求更加細化,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美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數字、圖形、顏色組合、立體形狀、聲音等。
在美國沒有住所或主要營業場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企業的而自然人或法人,須委托該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
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申請人英文名稱及地址
2、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根據尼斯分類表(我司提供)選擇需保護類別,需保護項目(標準可選一類 20 個項 目)
3、商標圖樣:清晰商標圖樣,圖片尺寸在 5 厘米*5 厘米到 10 厘米*10 厘米;JPG 格式。
4、身份證明文件:(1)以公司名義申請,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2)以個人名義申請,附身份證或者護照復印件。
5、使用證據:商品的使用證據包括可以顯示商標的商品,包裝,或者在其銷售時相關的單據,標簽,說明書, 容器,和照片或者網頁(但要要顯示含有商標的商品圖片或文本描述)等,還需說明商標的設計時間以及第一次 商業使用的時間。
6、若商標仍未使用,則按照意向使用來提交,注冊期內仍需提供使用證據。
其他
美國商標注冊后,注冊人應于注冊后第6年屆滿前1年內(即商標注冊后的第5-6年間)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聲回通知載明的期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0天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用并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自注冊公布之日起第6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另外,注冊商標持有人提交續展申請時,還需要提供使用聲明,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使用該商標是基于特別事由,并且這種未使用并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3月21日起,美國專利商標局開始執行在續展申請時對繼續使用聲明進行嚴格審查的永久程序。根據這項新程序,注冊商標在提交第8條(單國注冊)或第71條(馬德里注冊指定美國)的使用聲明時,若類上注冊的產品/服務項目超過一個,約10%的商標將被要求提供在額外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明。在大多數情況下,這需要提交額外的材料以證明該商標一直使用在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務上,而不只是在某一項商品、服務上。這一要求將會以審查意見的形式發送到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人可在答復通知發出日起6個月內答復。如果商標所有人不能提供額外的商品、服務的使用證據,相應的已注冊商品或服務項目將會被官方刪除。如果商標注冊人不答復官方審查意見,整個商標注冊將會被專利商標局依法撒銷。
商標維護:
美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開始起算;到期日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為10年。美國商標下證后,每 5-6 年需進行一次使用宣誓,否則商標會提前無效。
商標注冊后的無效或撤銷申請,一般可根據1946年7月5日生效的《商標法》第1064條規定提出。撤銷的理由有:
1、違反《商標法》有關注冊商標的規定;
2、注冊是以欺騙性手段獲得;
3、注冊商標成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4、注冊入使用注冊商標時,或在他人經注冊人允許使用商標時,虛假地表示了該注冊商標使用或與其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5、無正當理由,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該國實際使用;
被申請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發票 | 市場調查結果 | 產品目錄 | 報價單 | 基于互聯網的使用 |
營業額證據 | 持續維護的網 | 包裝、裝潢 | 書面聲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