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越來越多的商標被申請撤銷三年未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那么商標撤三后,一年內再次申請該商標可以嗎?
新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問:自撤銷、注銷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準的是指這一年期內申請的商標還是指在這一年內被實質審查到的商標?
這個問題應該說很多人有關注過,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明確答案。所以商標撤三后,一年內再次申請該商標,肯定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