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著作權,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是廣大社會群眾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但是其中大家對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不太了解,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是怎樣的?
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是怎樣的?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約定的創作報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體要求而創作的特定作品。我國著作權保護上從保護作者權利的角度出發,對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進行了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于著作財產權,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于受托人。
二、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于受托人。這是因為受托人接受委托創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托作品提供給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使用范圍,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有些藝術攝影企業為了壟斷顧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對顧客的藝術照有著作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扣留照片的底片。對這種行為,顧客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妨礙委托人的正當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設計商標標識后,不論委托人是否將該商標注冊,都不得再以侵犯發表權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務上使用該標識,也不得許可委托人的競爭對手使用該標識。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的著作權歸屬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須注意:
(1)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講話人或者報告人可以依據約定向執筆人給予適當的報酬。
(2)當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被記載的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