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據北京海淀區法院消息,“皇冠丹麥曲奇”方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丹麥藍罐曲奇”產品的6家相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賠3000萬元。日前,海淀區法院受理了該案件。

南都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丹麥藍罐曲奇和皇冠丹麥曲奇的官司紛爭不止一起。2018年1月,雙方曾訴至北京石景山法院。判決結果顯示,原告丹麥藍罐曲奇一審勝訴獲賠200萬元。
5月13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海淀區法院官網了解到,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和經銷商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訴稱,被告“丹麥藍罐曲奇”存在虛假宣傳、混淆、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具體表現為,“丹麥藍罐曲奇”在產品包裝及網頁宣稱該產品“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配方”。“皇冠丹麥曲奇”方認為1933年至今未滿100年,某些配方成分在當時并不存在或并未被使用于曲奇產品。
此外,“丹麥藍罐曲奇”使用“皇室經典”宣傳詞,稱“自誕生以來,陪伴幾代丹麥皇室成長”,讓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百年來都屬于皇室御用品牌,而事實上其于2009年才獲得丹麥皇室御用認證。在此之前,丹麥曲奇品牌BISCA也獲得過該認證。
不僅如此,原告“皇冠丹麥曲奇”的出品方及經銷商還認為,“丹麥藍罐曲奇”實施了混淆行為,兩家產品包裝及贈品中的皇冠形狀相似。這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相似的標識。

基于上述等原因,原告方認為“丹麥藍罐曲奇”違反了《反不競爭法》的規定,擾亂了曲奇市場的競爭秩序,所以將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丹麥藍罐曲奇有限公司等6家該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及經銷商告上法庭。
據悉,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值得一提的是,南都記者檢索發現,這并非“丹麥藍罐曲奇”和“皇冠丹麥曲奇”首次對簿公堂。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對尤益嘉公司與丹麥齊新藍罐公司等不正當糾紛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判決。在這起案件中,“皇冠丹麥曲奇”的經銷商尤益嘉公司被指使用了與“丹麥藍罐曲奇”近似的包裝裝潢,并進行了虛假宣傳,上述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糾紛。最終法院判決,尤益嘉公司敗訴。
在2018年2月,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理的另一起與“丹麥藍罐曲奇”的不正當糾紛案中,尤益嘉公司被判停止虛假宣傳、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丹麥奇新藍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
梳理這兩家曲奇競爭對手的交鋒案例,不難發現雙方爭執的焦點在于,是否實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丹麥藍罐曲奇的官方網站介紹,2009年,丹麥藍罐曲奇獲得丹麥女王陛下瑪格麗特二世賜予的“丹麥皇室御用品牌”認證,所以在丹麥藍罐曲奇新的包裝上引用“丹麥皇室御用”的金色皇冠徽章。該公司稱,這徽章只賜予丹麥皇冠曲奇使用。
在上述北京石景山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院認為,藍罐曲奇及皇冠曲奇產品的正面包裝、裝潢圖案均已注冊為合法有效的商標。被告尤益嘉公司通過授權許可合法取得注冊商標的使用權,雖不涉及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皇冠曲奇的產品“丹麥”產地宣傳等則被認為存在虛假成分。
此前關于皇冠丹麥曲奇產地,有媒體報道稱并非丹麥原裝進口,而是出自印尼。北京石景山法院稱,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皇冠曲奇產品的“產地”或“原產國或地區”均為印尼,被告尤益嘉公司在電商及電視臺的廣告中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并使用 “丹麥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等宣傳語,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尤益嘉公司被判賠償丹麥奇新藍罐公司200萬元。
針對產地的問題,皇冠丹麥曲奇的經銷商尤益嘉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曾向第一財經表示,中國市場上的皇冠曲奇由兩家工廠供應,一家位于丹麥,另一家位于印尼,所生產的皇冠丹麥曲奇的配方和工藝都來自丹麥注冊成立的丹麥丹尼詩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記者嘗試聯系上述公司,其中,丹麥奇新藍罐有限公司電話未能接通,尤益嘉公司的工作人員則表示,已記錄下記者的電話號碼,會后續聯系。但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復。
業內人士稱,曲奇在餅干中屬于高端品類,雖然兩大品牌在目前的曲奇餅干市場仍占據絕對優勢,但長久的糾紛可能會使得雙方品牌力變弱,消費者辨別難度加大。雙方的糾紛正在白熱化中,想要意欲從其中分得一杯羹的新品牌也越來越多,一味的糾紛不是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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