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抗辯理由,有些行為從表面上看起來,確實是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但是結合法律規定稍加分析的話,會發現此時的“侵權”行為,并不能認定為法律上規定的著作權侵權。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文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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