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旨在震懾、遏制知識產權惡意侵權犯罪行為,更好地維護權利人利益,增強全社會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自覺性,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那么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怎樣的?
一、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會損害市場經濟公平交易
有人認為在經濟活動中,大家都是平等的商事主體關系,不存在懲罰與被懲罰關系。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賠償主要是補償性賠償,數額的確定依據是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獲益、許可使用費等,無法舉證證明前述計算依據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實踐中,大部分專利侵權案件由于難以證明實際損失、侵權獲益、許可使用費,而不得不采用法定賠償標準,但因為法定賠償額普遍較低,權利人所獲得的補償往往難以真正彌補其實際損失。
二、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屬于精神損害賠償
有人認為懲罰性賠償大大高于補償性賠償,是為了通過充分的經濟補償,使專利權人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行使懲罰性賠償一般要求侵權惡意,侵權惡意往往會對專利權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但是懲罰性賠償并不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精神損害為前提。精神損害賠償是一項獨立賠償事由,可以與物質損失并列計為實際損失,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計算補償性賠償。
三、認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
加重賠償仍然屬于補償性賠償的范疇,在于彌補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在于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失,而在于懲罰和制裁侵權人嚴重過錯行為。懲罰性賠償是補償性賠償金不足以遏止侵害人的惡意侵權行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對這種行為的充分否定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并經法院判決,由有侵權惡意的侵權人承擔的、賠償數額超出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是一種附加的民事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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