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1)侵權使權利人利潤減少的數額;
2)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定;
3)權利人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4)權利人復制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5)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6)因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7)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8)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訴訟而導致的費用也應列入賠償范圍。提起訴訟可能發生許多費用,包括: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和制止侵權所支付差旅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鑒定費用等。對被侵權人因訴訟而支出的調查費、律師費等費用,應列入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范圍,以使當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些費用都是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應該都是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通過《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凈利潤。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利潤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發行,總共發行五千冊,那么侵權賠償額是書的單價乘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合理的費用印刷、發行及給發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權所得了。
3、法定賠償
最高院在2000年11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2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以上的規定就是法定賠償,在難以查明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害或者侵權人的侵權獲益時,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在法定的賠償幅度內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的一種賠償方法。按照《著作權法》四十八條的規定。法定賠償的前提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是由法院來決定,一般由審判的法院根據侵權情節、侵權所造成的影響等各方面來判決。數額最高是50萬元,沒有最低限。
4、精神損害損失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如: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愿發表其作品,并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2)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并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并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5)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范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萬元。



在線咨詢
給我電話
掃一掃
顧問QQ
全國熱線
投訴建議
回到頂部
提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