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人怎樣做才能避免注冊商標被撤三?
隨著商標申請量逐年增加,商標的注冊也越來越難,有些申請人也會抱著嘗試的心態對在先申請的商標去提出撤三申請,以此來為自己的商標注冊來掃清障礙。這對于該商標的申請人是防不勝防的,突然有一天發現自己的商標已經是無效了的,這對申請人帶來的損失也是很龐大的。
那么到底怎么做才能有效的避免自己的商標被撤三?
注冊商標要被撤銷有一下幾個情況:
1、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
商標注冊之后,如果不使用是對商標符號資源的浪費,也是他人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攔路虎。對于閑置的商標,法律規定了到時“清理”的制度。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及其注冊信息的。
商標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不能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比如,對注冊商標文字、圖形、顏色等進行改變,之后還加上注冊商標的標識。如果確需改變,應該再次申請新的商標。
商標注冊人也不得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如果確需改變,應該根據商標局的要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進行變更。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也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商標撤銷決定由商標局做出。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對商標局做出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根據法律規定,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為了這些救濟途徑更有利的進行,那么在平時就要多留意保留一些商標的使用證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用于商業活動中的使用,也就是商標的使用是為了商業交易的目的而使用,不是商標行為本身的使用。
商標使用證據無論是在商標的注冊、異議、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侵權案件中或是馳名商標認定程序中,商標的使用情況均是審查相關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結果。因此,使用證據的保留是經營者必須要修的一門課。
把一些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把這些資料留存拍照或者紙件保留起來即可。《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結合上述這些情況規定,商標申請人在商標注冊成功后還是不可掉以輕心,有效的使用商標,維持住商標的專有權,不要等到撤銷后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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