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的名字可以用來做商標嗎?
《商標法》中早已經明確了黨和國家的領袖人物、活躍在當今政界的領導人以及已故的革命家、政治家的姓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這不僅是法律的嚴格規定,更是我們對先人的尊敬。當下現實中不少商家為了“搭便車”,也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注冊為商標。常見的“楊冪”、“金龜子、“黃渤”等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很多明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就早前官網公示的楊冪對某公司申請的商標“楊冪” 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楊冪為知名演員,社會公眾人物,在我國及海外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影響力,且對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權。商標“楊冪”的注冊損害了他人的姓名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對“楊冪”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商評委經審理后認為在該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楊冪已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同時考慮到爭議商標“楊冪”并非固定漢語搭配詞組,該公司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申請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該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該公司具有不正當利用楊冪姓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由此,“楊冪”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與明星楊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或者由其授權生產,從而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楊冪”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其中“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姓名權等。而損害他人姓名權的適用要件有兩個:一是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二是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當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時,若將其與商品相結合進行商業性的使用,即會借助該自然人的影響而實現經濟利益。自然,上述經濟利益理應由該姓名權人或者被授權使用該姓名的人所享有。
未經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損害。簡單的說就是以名人名字作為商標的注冊申請審查,與普通姓名商標的審查不同點在于,在審查之前,首先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要求申請人提供權利人的授權書以及公證機關的公證書(這其中包括申請人與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況),然后再以是否與在先權相沖突來判斷審查辯駁等。注冊商標并不是非要使用名人的名字作為商標去申請的,可以多用些新鮮的創意想出更多更好更安全的商標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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