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六條釋義、內容、主旨和解釋
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商標法第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內容如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強制注冊的特別規定。
釋義和理解
所謂商標的強制注冊,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我國的商標制度采取自愿注冊原則,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慮,法律規定了商標強制注冊這一例外。
根據本條的規定,商標的強制注冊,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特定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所謂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是指生產經營特定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也就是說,特定商品的商標注冊,是強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是其必盡的義務,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第二,強制注冊的特定商品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所謂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所謂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以外,任何其他機構都無權規定某種商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本法本次修改前,對商標的強制注冊,規定的是“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但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規定將強制注冊商標的商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排除了其他規范性文件對強制注冊商標商品的規定。本法本次修改,吸收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做出了與《商標法實施條例》相同的規定。
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只有煙草專賣法規定了商標的強制注冊。煙草專賣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因此,目前只有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是強制注冊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強制注冊,而是根據自愿注冊原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其自身需要,自主決定是否申請商標注冊。
第三,強制商標注冊的商品,未經核準注冊不得在市場銷售。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或者雖然已經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但商標局尚未核準注冊的,該商品就不得生產,不得進入市場向他人售賣。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也規定,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