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方法,知識產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后,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仲裁是指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制度。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裁決或調解書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或履行義務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并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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