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無論什么原因導致商業秘密被公之于眾,其“秘密性”不復存在,也就不能作為商業秘密繼續保護。
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制,所有知曉商業秘密并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3、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范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范勞動者離職后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規范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



在線咨詢
給我電話
掃一掃
顧問QQ
全國熱線
投訴建議
回到頂部
提交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