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權保護期是多久時間,在當代社會存在著很多的合作作品,因為一些文學作品或者是其他類型的作品,需要多人來進行完成一個人無法達到較高的文藝境界,而合作作品的話,它是分為有按份共有或者是共同共有的。
合作作品合同著作權保護期是最后一個死亡的著作人之后五十年為期限。
著作權法地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共有著作權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通過合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共有著作權的行使可根據不同的合作作品的類型而有所區別: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單獨行使,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單獨行使的,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其他合作者。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享有雙重著作權,既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又分別對各自相對獨立創作的那部分享有一定限制的著作權。
關于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鑒于合作作者的年齡有長幼之別,壽命有長短之分,因而對這類作品創作者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著作權法作了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規定。也即對于合作作品,應以最后一個去世的作者為基準確定保護期。這一做法,也是國際上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確定合作作品保護期,均以合作作者中最后一個去世者的有生之年為基準,再加上其死亡后若干年。但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死后保護期從合作作者中的一個作者(即第一個去世的作者)死亡時起算。《伯爾尼公約》規定,合作作品作者死后的保護期,應從合作作者中最后去世者去世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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