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方式,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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