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計算機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顯著的,越來越多跟計算機有關的作品出現,特別是軟件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顯的,所以,當事人特別看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當事人可以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
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竊為己有并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采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件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并發表或者登記。
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件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
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件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件;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件并進行市場推廣,并追求非法利益。
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件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件以及系統軟件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件或軟件,未經授權在其硬件中預裝軟件或者在銷售系統軟件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件。
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件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件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件剽取后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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