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構成要件,版權亦稱“著作權”,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對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權利。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筑圖形。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翻譯、匯編權。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后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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