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情形,商業秘密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商業秘密權不同于一般的知識產權,那么商業秘密權的限制情形都有哪些?
1、獨立開發
通過自己創造性的智力勞動獲得與他人技術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為,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業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對自行研制出來的商業秘密采用商業秘密權保護。
2、反向工程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投放到市場上流通的產品中所蘊涵的商業秘密信息,一旦被競爭對手通過方向工程分析研究獲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產品除外),則其秘密性相對喪失,原擁有者也失去相應的權利。
3、合法受讓
商業秘密的性質是具有可讓與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實上進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過許可使用、技術轉讓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業秘密。
4、公知領域
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信息、輕而易舉可以獲得的信息、在本行業內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識、經驗、技術。
5、公權限制
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獲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以國家公權利限制商業秘密必須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范圍以執行職務為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職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仍然負有保密的義務。
6、強制披露
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對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業秘密,但是對于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進入公眾領域而不再是商業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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