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不是通過代理機構進行的商標轉讓,那么可要留心簽訂商標轉讓協議需要注意什么的問題了,不然到時候賠了夫人又折兵,買來的商標有問題,最后還要背上法律的風險,這就太得不償失了,所以在簽訂之前,這些注意事項一定要記得檢查。
一、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效力
商標轉讓合同效力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是否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
1、審查商標轉讓合同中是否存在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否則,該商標轉讓合同無效。
二、商標轉讓合同常見法律風險
(一)商標轉讓合同轉讓方應注意
1、明確商標轉讓合同受讓方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未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作為商標權的受讓方是受限的。
2、商標轉讓費應盡量約定為分期支付,如商標轉讓合同簽訂時支付部分費用,剩余部分則于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后支付。應避免約定為一次性于商標轉讓核準公告后支付。
(二)商標轉讓合同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應注意
1、根據我國《商標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庇捎谧陨虡宿D讓合同簽訂后至核準公告之日,受讓方并未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段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明確約定。
2、應明確辦理轉讓注冊商標手續時,商標轉讓合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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