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侵權的情形,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得到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里所稱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類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生產經營者等方面,易使消費者難于辨別其來源而產生誤認、誤購現象的商品;相同商標是指在視覺上無差別或差別甚為細微的商標;近似的商標是指對商標進行整體比較,不易辨別,使消費者產生混同的商標。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指作為商品的銷售者不應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銷售就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里應當強調的是,商標作為區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它的有形載體是商標標識,商標是通過商標標識發揮識別商品的作用。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為商標侵權行為。這項侵權行為的產生是由于在經營行為中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而更換商標,所謂經營行為是將商品更換了商標后再投入市場。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也屬于是商標侵權行為。這一項是概括上述四項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標侵權行為,從這一項規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給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是否造成損害是是否侵權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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