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零售責任,如果發生了侵權商標的行為后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或者是協商后是可以減輕處罰的,所有的企業都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注冊企業商標的,那么商標侵權零售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第3款之規定,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二: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是“善意侵權”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里善意侵權的性質仍屬侵權,只是侵權人因善意而免除賠償責任,但仍應承擔如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商品等其他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下。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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