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與商標變更,在商標的注冊與使用中,可以依法進行商標的轉讓或變更,那么商標轉讓與商標變更是什么意思?
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用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商標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方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作的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方式有合同轉讓和承繼轉讓。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經過簽定轉讓合同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承繼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掛號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損失行為能力,由法定承繼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發作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請求處理相應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施行法令》施行之日起,已請求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向商標局請求變更其請求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許刪減注冊請求中指定產品。因企業合并、吞并或改制而發作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處理轉讓手續。處理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作轉移。請求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有兩條途徑,一條是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處理;另一條則是請求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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