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商標時能夠得到法律保護。如果注冊了商標而不使用,不但商標不會產生價值,發揮商標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的正常使用,商標的法律機制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所以,為了保證商標注冊人積極使用注冊商標,我國對注冊商標的不使用行為進行了限制。
根據《商標法》第49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消該注冊商標;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后,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證明無效的,撤銷該注冊商標。
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一)明確什么是商標的使用。對此,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的行為均構成商標的使用。另外,注冊人通過商標使用許可方式允許他人使用,亦應視為該注冊商標的使用。
(二)如何理解使用時限的規定。“三年”時限的規定,一方面是考慮一個注冊商標專用期限僅為十年,若三年連續不使用,則說明注冊人在三分之一權利使用時限內,放棄了權利行使,應視為長期不使用,另一方面,也參考了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此方面的時限規定。關于“連續”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該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連續向前推算三年時間。在這三年時間內,商標注冊人未曾有任何使用該商標行為,即構成“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關于舉證責任。對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商標法》對其未規定舉證責任。這主要是因為,不使用商標是一種不作為狀況,他人舉證是很困難的。只有注冊人舉證其實施了使用行為,才能確認該注冊商標使用與否。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證據最為有效的是帶有商標的物證,不能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是無效的。

商標注冊有效期限最新規定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本法規定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我國規定的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是較長的,也就是說,對注冊商標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十八條的規定,成員國對于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包括商標的首期注冊及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都不得少于七年。
三、在實行商標注冊制的國家,商標專用權是按照注冊原則通過注冊而取得的,注冊的有效期有嚴格的時間界限。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以時間性是商標專用權的特點之一。商標權的時間性是指商標經商標注冊機關核準后,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法定期間又稱為注冊商標的保護期、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后,商標權人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并使之得到法律保護,則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注冊續展。如果不發生導致商標撤銷的訴訟,商標注冊人只要按時履行續展手續,就可以將注冊商標無限期地保護下去。在這一點上,商標權不同于同屬知識產權的專利權和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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