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沖突的解決辦法

記主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對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登以第9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該規定明確指出,對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可以由登記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已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3)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權,對這種侵權獲得注冊的行為,他人可以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已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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