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復審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jīng)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商標復審應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注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準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復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2)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駁回”印章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商標圖樣(原圖樣10張);
(5)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jù);
(7)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shù)的證據(jù)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注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一般商標復審是因商標申請人收到商標局下發(fā)的紙質版商標駁回通知書,然后根據(jù)駁回通知書上的內容進行材料收集。主要流程為:
1、收集需要的資料
2、提商標復審申請材料
3、商標審查
4、實質審核階段
5、初審公布
6、頒布商標證書
以上是關于撤銷復審材料和流程的相關內容解答到這里,如果您對于商標撤銷復審這塊有任何疑問的,歡迎來電咨詢世野顧問:400-06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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