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財神”商標不能注冊成功?
大年初五是民間一直流傳至今的迎財神的日子,主管世間財源的財神爺總是寄托著民眾的美好愿景,因而也有人想到將財神爺形象注冊為商標、用作商用,可是這種做法真的合法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生效的一起商標授權案件對此作出了回應,認定財神爺形象注冊成商標不具備顯著性,無法區分商品來源,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注冊的決定。
商評委認為:財神作為我國民間普遍供奉的一種主管財富的神明,將其用作商標使用,涉嫌封建迷信,從而會產生《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的不良影響,構成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并注冊的情形,決定對其注冊予以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1、財神爺形象注冊成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防范商標申請人使用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危及社會全體成員所普遍認同和遵循的道德準則或習慣,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沖突,弘揚社會公共道德,維護良好的風俗習慣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秩序。而中國民眾之所以會將財神予以特別供奉,更多是出于對未來美好富足生活的向往和憧憬。如今華人雖已遍布四海,但幾乎有華人之處就有財神之形,這足以說明代表祝福與美滿的財神形象早已融入華人之生活,而成為表征乃至傳承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符號之一。而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用財神作商標”視為封建迷信,未免太過嚴苛,對此法院予以糾正。
2、訴爭商標不具有顯著性:法院同時認為,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識別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無法起到區分或識別作用的標志應當認定為不具有顯著特征,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財神爺形象早已融入華人生活,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符號象征。而將此種華人普遍使用、表達美好憧憬的圖樣注冊為商標,難以使相關公眾明確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用效果不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屬于商標的使用,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進而使相關公眾識別該商品提供者的作用。
因此,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財神爺形象商標駁回注冊的決定。
由此可見,用財神爺形象注冊商標,雖無不良影響,但是依舊可能會缺乏商標該有的顯著性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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