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標注冊量逐年增加,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時也經常因為各種原因而被駁回的,常見的就有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被駁回。商標重名或近似的多,商標注冊提高成功率的方法有哪些?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第一步:商標的起名一定要慎重。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名稱都可以拿來做為商標名稱去注冊的。《商標法》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等都明確規定了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其中《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 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所以商標的起名要先規避這些《商標法》上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元素,結合自身的發展,未來規劃,或者企業的期望等,起一個新穎好聽又簡潔符合自身的名稱,擁有商標該有的獨創性顯著性。
第二步:做好前期的商標查詢工作。這個可以找一家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去做一個全方位的商標近似查詢。若是發現有近似的商標可以及時的對商標進行修改或更換。若是申請的商標是組合商標,經查詢后其中的文字部分有近似的,可以根據商標的實際情況,把這個組合商標按圖文分開單獨去注冊。當然若是相同的商標名稱是在不同的類別,不同的行業范圍內那是可以重名的,但這關鍵一點就是商標所在的行業類別是不能一樣的,要是類別也相同的話那就糟糕了。
第三步:做好商標的該有的監控工作。密切關注自己的商標狀態,若是有駁回或異議時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及時的采用救濟程序,像駁回復審或異議答辯等。
最后,我國的商標注冊遵循“申請在先原則”,也就是說差不多的幾個商標注冊申請,誰先把商標申請遞交到商標局,誰就能在先拿下這個商標。有時僅相差一天,就失了注冊的先機,最終只能另起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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