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下面我們就跟世野小編一起來看下馬德里商標注冊需要哪些條件?包括哪些流程?
(一)馬德里商標注冊申請條件
馬德里商標注冊申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以馬德里體系某成員國為原屬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應當在該國設有真實有效的營業所,或者在該國有住所,或者擁有該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某馬德里成員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該國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原屬國商標注冊程序的啟動。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馬德里體系某成員國啟動了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原屬國已經注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原屬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
3.國際注冊申請本身的條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原屬國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包括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原屬國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原屬國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原屬國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原屬國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流程
在原屬國注冊或者申請注冊商標之后,要通過國際注冊而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權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
1. 提交申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標局辦理。在我國,申請商標國際注冊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注冊人名稱或地址變更、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續展、指定代理人等有關事宜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或者直接到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辦理。申請辦理與協定成員國有關的商標國際注冊的后期指定、轉讓、刪減、放棄、注銷事宜的,必須通過商標局辦理。
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
2.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的審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后,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并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頒發《國際注冊證》并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國際注冊證》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國際注冊證》的內容包括該馬德里申請的所有信息,如國際注冊日、國際注冊到期日期、注冊人信息、商標、指定商品/服務以及依據協定或議定書所指定的締約方等。《國際注冊證》僅僅表示該馬德里申請已在國際注冊簿上登記,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締約方已注冊成功。各指定締約方的商標主管機關在收到國際局通知之后,將會依據本國商標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核準注冊或駁回申請都會在駁回期限內向國際局發相應通知,由國際局登記后轉發申請人。
3.指定國的審查。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準注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準。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時指定的各保護國家可以根據各自的國家法律決定是否予以保護,并需向國際局聲明該駁回。《馬德里協定》規定,聲明駁回的時限最多為1年,也就是說,如果指定保護申請在1年時限內未遭到駁回,則該申請自動得到保護。
4.商標國際注冊的有效期和效力。受到《馬德里協定》成員國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如果該商標在其原屬國國內被全部或部分撤銷,則該國際注冊同時被撤銷。而在自國際注冊之日起滿5年,則該注冊就與其在原屬國的注冊沒有關系,取得獨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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