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比亞商標概述
1、利比亞1957年4月3日生效的第40號商標于1962年2月26日由第3號法進行了修改,1962年5月26日生效。
2、利比亞商標權的取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則。
3、利比亞包括:系列商標、聯合商標、彩色商標的申請。
4、商標注冊商品分類是《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二、利比亞商標申請所需資料
1、 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 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 商標圖樣;
4、 商品名稱和類別;
5 、簽署商標委托書(公證及認證);

三、利比亞商標注冊及申請程序
1、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商品和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
2、申請流程:
( 1)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2)檢索報告:
內協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利比亞商標是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并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并決定是否安排商標公告。
( 3)實質審查:
內協局審利比亞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即顯著性),也稱絕對理由,進行審查,不進行相對理由的審查,也就是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
( 4)公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利比亞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個月為異議期。
( 5)注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6-9個月。
3、利比亞商標有效期:7年
附:● 商標異議期限:3個月 ● 連續不使用撤消時間:5年
以上是關于利比亞商標注冊的相關內容解答到這里,如果您對于商標注冊這塊有任何疑問的,歡迎來電咨詢我們:400-06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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