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
《馬德里協定》即《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的簡稱,其制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商標的國際注冊,建立商標國際合作制度,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1891年4月法國、比利時等多個國家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該協定于1892年7月生效,并于1974年制定了《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我國于1989年10月正式成為該協定(我國適用1967年修訂,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爾摩文本)成員國,截至目前,《馬德里協定》的締約國已經達到95個。
《馬德里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際注冊的申請、國際注冊的效力、國際注冊與國內注冊的關系等幾個方面。
1.馬德里商標注冊的申請程序
①申請主體:根據第1條的規定,商標國際注冊的主體必須是馬德里協定締約國的國民;未參加馬德里協定的國家的國民,如果其在馬德里協定締約國的國土內設有住所或者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業營業所,可以視為締約國的國民。
②申請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③申請文件:申請人必須按照協定的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格式,以法語,英語制作申請書。
④申請程序: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已在原屬國取得注冊的商標。該商標所有人通過原屬國的商標注冊機構(我國是國家工商總局所屬的商標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設在瑞士日內瓦)提出。一般按照如下步驟完成申請:
a.向原屬國商標注冊機構傳交申請文件階段。傳遞申請文件不限于書面形式,也可通過電報、電傳等形式;

b.初步處理階段。原屬國商標注冊機構需對申請文件初步處理,如需證明該申請的具體項目與本國注冊薄中的具體項目相符,并說明商標在原屬國的申請和注冊日期、號碼和申請國際注冊的日期等;
c.繳納費用階段。包括“國家層面的費用”和“國際費用”;
d.國際局注冊階段。國際局對申請予以注冊并通知原屬國注冊機構,將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出版的定期刊物進行公布;
e.申請領土延伸階段。完成注冊后并不意味著商標在締約國內自動得到保護,申請人還需在提出商標國際申請時或在國際注冊完成后提出領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
f.批駁階段。國際局對商標申請的核準和注冊不能取代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的商標注冊機構的審查和注冊。該指定國接到國際局通知后,可以在申請領土延伸保護提出后一年內向國際局發出批駁通知和理由,若指定國未在一年內作出不予保護聲明,則國際注冊就在該國具有國內注冊效力。
2.馬德里商標注冊的法律效力
完成馬德里國際注冊全部程序的商標,可以獲得與該國注冊的商標一樣的保護。經國際局注冊的商標為國際注冊商標,國際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在受保護的國家內享有獨立使用其商標、禁止他人侵犯商標權及為排除他人的商標侵權而進行訴訟的權利。其有效保護期為10年,期滿可申請續展。
3.馬德里商標注冊與國內注冊的關系
商標注冊具有獨立性。國際注冊的商標在5年之內在被指定國家的保護是依賴其所屬國的保護的,即自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若該商標在原屬國不受法律保護(因訴訟或其他原因導致商標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則該商標在所有被指定的締約國都會喪失法律保護;但自國際注冊之日起滿5年后,該項注冊同原屬國對同一商標的國家注冊相互獨立,即國際注冊不再依存于原屬國的注冊,獲得完全獨立,國際注冊與國內注冊脫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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