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異議的作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一)、積極作用
商標異議有三個重要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二)、負面作用
1、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注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準注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后才能獲準注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2、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準注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
3、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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