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否一定要先辦理公證嗎?
遇到有人咨詢過要從他人手上轉讓一個商標,要不要先到公證處辦理個公證書。其實商標轉讓公證,并不是辦理商標轉讓的必須條件,只有商標局有時因各種原因抽查到這個轉讓商標,下發一個補正公證書的通知,接到這個通知書后,就必須去補公證,逾期不補的,轉讓就不予核準了。如果沒有被抽查到,商標轉讓就順利通過,商標局直接下發商標轉讓證明。
注冊商標轉讓公證書一般由轉讓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對待轉讓的注冊商標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注冊商標轉讓公證證明書。
也有人會奇怪為什么辦理了商標轉讓公證后,還一定要向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標轉讓一定要向商標局辦理轉讓申請,不然僅僅只是公證處的公證,在商標局官方的商標權利所有人登記的依舊是原商標所有人。
也有人疑惑,既然商標轉讓登記要向商標局申請辦理,那辦理公證還有必要嗎?其實很多商標轉讓受讓(買賣)雙方交易前彼此毫無交集,更無法對該商標轉讓交易達成相互的信任,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轉讓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做一次審查,作出一個公證。若是企業之間互相信任也可以不做公證的。總之商標轉讓可以不做公證但是一定要向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申請,以免日后錢標兩失或者各種維權糾紛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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