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的轉讓是非常常見的,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的財產,有其自身的經濟價值與商業價值,自然是可以進行許可和轉讓的。以簽訂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合同和商標權轉讓合同來進行,那么對于商標權無償轉讓又有何風險呢?
1、一個商標兩次轉讓
這是指商標轉讓人與第一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之后,隱瞞上述事實又與第二個受讓人締結商標轉讓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只認為第一個商標轉讓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個合同則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如果第二個商標受讓人知道商標轉讓人所隱瞞的事實后,并不行使撤銷權,則第二個商標轉讓合同也有效。
而此時,第一個商標受讓人有權要求商標轉讓人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義務,如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手續。而第二個商標受讓人只能要求商標轉讓人承擔不能履行商標轉讓的違約責任。
2、待轉讓的商標本身已經有法律風險的負擔
譬如有的準備轉讓的商標已經被商標權利人設置了質押、或者已經被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又或者已經被其他人提出撤銷申請等,上述負擔會嚴重影響到商標的順利轉讓。
3、待轉讓的商標已經到期而未進行續展
商標受讓人在受讓商標之前,一定要查詢確認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冊證上有注明。如果該商標正處于續展期或者寬展期,則要在合同中約定雙方辦理續展的義務。如果該商標已經過了寬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萬不能馬虎了事,從而導致商標轉讓申請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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