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直接申請商標的資格,允許申請人超出業務范圍注冊商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申請人的行為也會逐步規范,經濟、高效原則也會對申請人的商標注冊造成一定影響。
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國內注冊商標,我們一直給予其國民待遇,這次的修改后的《商標法》又給予在國內有經營場所的外國申請人以直接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但是,這也僅限于在國內有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按照我國《公司法》和相關企業管理法規的規定,外國企業在國內的辦事處或代表處不能開展經營活動,也就不符合新《商標法》所要求的有營業所的規定。因此,他們如果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通過指定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外國公司在國內的分支機構,在我國的企業行政管理機關或社團管理機關等部門進行了登記,取得了經營或開展活動的許可,因此具備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的資格。籌備過程中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組織,如果已經取得了開業許可,也可以直接辦理商標注冊。
外國企業和其他組織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在國內有營業所的證明,即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或是在國內開展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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